中国中铁参建的拉萨至贡嘎机场高速公路建成通车

[台中县] 时间:2025-04-05 06:22:52 来源:吹灰之力网 作者:中尾谕介 点击:91次

三是,起草法律草案与该法律案的提案权是什么关系?此问题前面已提出。

宗教的诠释所面临的危机推动了人们对《圣经》和罗马法典及其权威解释的重新理解。摘要:  法律解释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解释进行了分析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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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地提出新的解释和看法,我们只能是认为这是理论的发展、进化和成长,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哪个理论。(18)对于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其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解释方法就是文义解释,有时也是指字面解释。(五)伽达默尔继承了海德格尔的解释学本体转向和狄尔泰的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的二分,并将其发挥到极致。法律解释中的文义解释就是这个意思。反客观说主要是认为法律条文只是一个空壳,没有任何意义。

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解释对于解释者——人的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没有一个客观和全面的认识。我们要明白,这是实现目的的过程和手段,换句话说,这是次级目标。[10]在此,恩格斯断言革命政党在获取政权之后必须实行法制,而法制的核心要求就是法律应该拥有神圣、至高无上的权威。

[11] 显然,仅把马克思主义理解为一种革命、批判的哲学,将其与法治对立起来,而否认其建设、发展的部分,是极其片面的。契合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解释和回答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的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俄国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列宁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权,而无产阶级革命政权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所有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员也是一样。

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者如果不愿意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推向前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必然会对包括法治在内的政治制度建设提出要求,生产关系的改革与调适也必然带来法治与政治改革与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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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之所以能不断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本土化,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紧密结合,创造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十九大报告重申,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马克思关于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以及法治现代化路径差异化、多元化的基本观点是,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必然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基础。

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5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5页。[35]在思考与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中国化问题时,不是将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列经典作家的相关论断神圣化、教条化和绝对化,更不是将他们的某句经典语句用来扣帽子、打板子,而是应该根据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然情况,像马克思那样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在吃透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原理、搞清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去实现对接与结合。正如学者所总结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在创建时代的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关于法的本质、作用等方面在认识、观念上的不同,对应着无产阶级在革命解构时代与在建设治理时代的历史性任务的不同,是针对不同历史阶段的法的认识而出现的差别,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它们是统一的,它们统一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认知框架,统一于对历史性可实现的公平正义的追求,统一于全人类自由解放这一终极性价值指向。

十月革命之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是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封建专制文化深厚的国家。[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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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9页以下。这也标志着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模式的形成。

在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中,习近平多次强调从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汲取精华的重要意义: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发展当然也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是在既定的、制约着其发展的现实关系中进行创造的。列宁直接领导苏维埃政权进行了大规模立法工作,[13]新政权颁布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的法律,从而在新的生活方式的发展道路上立下了里程碑。[12]随着苏维埃社会主义建设的逐步推进,列宁越来越认识到无产阶级政权必须依靠法律、善于运用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因循此理,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独立、解放与建设,不能完全认同、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及其民族国家建构的特有路径,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不可能照抄照搬某个西方国家的模式和做法。任何时代的平等都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定的。

[24]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的内在逻辑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理论体系,从实践中产生、在实践中发展,而实践都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恩格斯在致奥•倍倍尔的一封信中也曾说起: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奉为神圣的东西。

[26]在探索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列宁也深刻认识到,必须独立地探讨马克思主义理论,因为它所提供的只是总的指导原理,而这些原理的应用,具体地说,在英国不同于法国,在法国不同于德国。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都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2] 任何国家的法律发展都不能超出其所处的社会经济基础所涵盖的范围。[7]从无产阶级翻身到自由发展的这个中间阶段就是社会主义时期。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人民为中心成为各项工作的基本主旨和价值取向。[13]十月革命之后,列宁领导苏维埃政权制定了《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1919)、《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1918)、《关于俄罗斯共和国联邦机关》(1918)、《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1918)等宪法和法律文件。他严厉批评那种纵容或包庇犯罪的共产党员的错误行为: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17]要努力做到党员因一般刑事案件交法庭审判时应加重判刑和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得以从轻处理的可能性。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本质上也是一个开放、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不能固步自封、将自己局限于过去、局限于对西方国家法治问题的认识和结论。

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具体化、时代化、民族化的过程。[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页以下。

【注释】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强权也是一种法,而且强者的权利也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于他们的‘法治国家中,[52]人们不仅要忍受物质上的贫困,还要忍受法律上的贫困。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47]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

列宁之后,斯大林成为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主要创立者。所谓建设,是指无产阶级获取国家政权成为执政者之后,建立和维护国家治理新秩序,规范政治与经济社会生活,实现国家善治,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从现实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世界意义的普遍法治与中国特色的国情法治之间的关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各项工作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16]《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4页。

[59]从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沿革来看,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是我国传统治国之道的精炼总结。社会主义法治既要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国家机关依法高效行使各项国家公权力、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又要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徇私枉法、把个人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着眼于具体的行政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保证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实效性,实现包括立法与法律实施在内的法治动态系统的契合与协同。[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责任编辑:罗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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